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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报关海关事务担保

  (1)通关事务担保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


  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


  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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